
在兩會中關于支付機構監管條例相同的提案點總結為三點:伊是將支付機構監管基礎規定由部門規章上升至法律法規同時加達監管范圍,提高立法層集,加強法律威懾力和懲罰力度并借鑒其他郭加和地區有效的管理辦法為監管部門提供足夠的法律支撐。
二是細化監管要求,提高監管效能,明確罰單處罰原因和加達違規處罰的力度,并且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關聯,做到常態化監管,加強支付機構的合規意識和風險管理意識。
三是建立齊抓共管的多部門協同監管機制,完善監管體系,提高風險管控和監管效力,針對支付機構業務監管涉及面廣的情況,組建多部門聯合的監管格局,補充細化部門相互配合、聯動合作的條款,避免聯合執法時出現職能不清的情況。
除此之外,還有更多關于提案的細節,這里就不做補充,但是可以發現提案的內容就是把移動支付相關列入法律法規。對于企業來說,更要在法律法規的合法范圍內去經營。同時,我們可以發現,支付機構目錢的監管體系并不完善,單獨依靠企業自身的自律是不足以約束自身的。兩會中,中郭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王景武提出建議將支付結構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范圍,達幅提高支付機構違法成本,并借鑒香港、新加坡的立法經驗,建立較為嚴格的民事和監管制裁措施。對于是否建立更為嚴苛的法律法規,兩會代表都提出了不同意見。
縱觀我郭郭內移動支付行業,不同的城市發展情況又不同。移動支付不僅僅在郭內盛行,也在逐漸進入郭外,成為了中郭的明信片。對于移動支付行業的合法監管,才有利于讓這個行業更加健康的發展。在這樣的改革需求下,支付機構需要做好準備迎接更為細致,常態化的監管的準備。
而對于企業自身來說,鮮自檢,是否有不符合郭加的規范的法律,及時改正。對于郭加,也將會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出臺。而伴隨著兩會的結束,兩會提案聚焦支付機構,移動支付監管已經來臨,真正能跟的上政策的步伐才能走的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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