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潤拿不到這個年怎么過?
近日。其中至少三起出現了因“注冊地雖位于天津市南開區,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多起涉持證支付機構中匯支付的裁判文書。但并未在該地址實際經營辦公,主要辦事機構位于天津市和平區”而被南開區法院認為自身并無管轄權,并將案件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處置。
其中2018年12月份更新的3篇涉“財富損害賠償糾紛”裁判文書中出現了上述判決結果。此前也有多起類似判決結果。筆者梳理后發現。
以最新的一起案件為例。將中匯告上了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原告表示“于2018年4月10日將自己的血汗錢劃存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至今現已被法院凍結”并主張判令原告支付原告150000元本金及利息9450元以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原告以原告中匯支付上的營業執照地址(天津市南開區南開三馬路37號一層137-1室(科技園)為依據。

訴訟過程中。天津市南開區二馬路37號1層的地址僅為公司注冊地址,原告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向法院陳述。原告沒有在該地址實際辦公,原告實際辦公地址為天津市和平區。
為證明這一事實。顯示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與案外人張春雷簽訂合同,原告向法院提交《租賃合同》復印件一份。承租天津市和平區。六套物業,租賃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南開區法院經審查認為。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法院認為。但經核實,中匯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的注冊地雖位于天津市南開區。其并未在該地址實際經營辦公,主要辦事機構位于天津市和平區。故南開區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應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處置。
簡而言之。以營業執照注冊地址為依據,局部想將中匯支付告上法院的個人或公司。告到營業執照注冊地所在法院。而庭審中,中匯支付又以實際經營地址并非是營業執照注冊地為依據,提出了管轄權異議”導致多起訴訟并未如期宣判。
為避免訴累。以便于正確找到擁有管轄權的法院。建議可直接參照以上信息。
中匯支付也曾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值得注意的就在2017年9月份。

中匯支付近期已經連續多月未能正常下發服務商分潤。出現資金緊張情況。以此趨勢,局部一級代理商也因此連續墊付幾十上百萬元。除了去總部WQ外,或許會有服務商選擇付諸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那么上述案例或許可以讓少走些許彎路。
希望中匯支付能盡快籌措資金盡快將所拖欠的代理商分潤及時足額下發。而是一代也根本沒有拿到如果二代從一代手里拿到分潤是一代墊付進來的也值得感恩一下。終究代理商沒有責任和義務承擔此前中匯公司經營上的重大錯誤。也順便有必要告知一下中匯支付的二級代理商們或許并非是一代不發分潤。